商標的使用有悠久的歷史。特別從 19 世紀開始世界經濟的快速增長,飛速發展的國際貿易,隨著就產生了很多在他國仿造、冒用本國商標的行為。這種行給商標權人造成了極大地權益損害,但又無法用本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來制止和制裁這種行為。到了 19 世紀后半期,人們就開始尋求商標的國際保護。商標保護也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它在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時也減少了國際貿易的糾紛,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以下是大通天成的小編對于國際商標保護的解讀。
什么是商標的國際保護?
《巴黎公約》是世界上最早的保護工業知識產權的國際性條約,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非常重要的公約。它保護的范圍除發明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外,還包括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等。1891 年 4 月 14 日簽訂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這是商標國際保護的又一重要國際公約。簽訂該協定的目的是建立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統一管理的商標國際注冊制度。1989 年 6 月 27 日在馬德里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書》,該協定書以法文、英文、西班牙文簽署,都是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的。我國已于 1989 年 10 月 4 日正式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與商標國際保護有關的公約、條約、協定還有:《商標注冊條約》(1973 年 6 月 12 日在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 年在法國的尼斯簽訂)、《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73 年 6 月 12 日在奧地利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 年在馬德里簽訂)、《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1981 年 9 月 26 日在內羅畢通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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