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之一,它不僅體現了公司人為整合的特征,還體現了資產整合的特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多年來公司法審查的重點和熱點。該審查點的審查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獨立轉讓,法院強制執行下的股權轉讓和股權繼承。在這三種情況下,優先權的轉讓規則和行使規則應注意不同的記憶。
一、獨立轉讓
1.內部轉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彼此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而無需其他股東的通知或同意。
2.外部轉移
(1)須經半數以上其他股東的批準,轉讓股東應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以確認其股權轉讓已收到同意。
(2)視為同意:
①收到轉讓人書面通知后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已同意轉讓;
②如果其他股東中有一半以上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如果他們不購買,則應視為已同意轉讓。
(3)在相同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平等條件是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組織章程細則中規定的期限→組織章程細則中沒有規定或有不明確的規定,以通知書的行使期限為準→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不明確或更少超過30天→30天。
(5)如果其他股東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愿意接受轉讓股權,則其各自轉讓的比例應通過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的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6)如果上述細則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則以其為準。
二、執行程序中的股權轉讓
1.人民法院應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但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其他股東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為20天,逾期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股權繼承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的資格。
2.其他股東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3.根據上述規則,公司章程應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