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p>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增值電信呼叫中心業務審批依據?
《外國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要求》(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公布。依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
什么是外資投資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該事項的審查類型是:前審后批型。
辦理外資投資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條件?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辦理外資投資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材料?
企業申請《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
3.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完整詳細的股權結構圖及相關證明;
6.中、外方投資者的有關證明材料;
7.外方主要投資者電信業務運營經驗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