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
按照現行工商規定,應予先注銷稅務登記證后,才可依法辦理注銷營業執照,這是一般的法定流程。
請予先核實該個體戶是否已依法注銷營業執照。通常情況下,如稅務登記證未予依法辦理注銷的,相應納稅人仍納入于稅務系統中,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征管,如未予依法進行稅務申報等法定執行事項的,將會產生相應的處罰等稅務處理。
如果企業不正常注銷的話,第二年不年檢會被視為自動注銷。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可能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冊公司,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7年,而且要被罰款。
符合納稅人稅務注銷的條件: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
3.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4.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注銷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