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網民的增加,網絡支付、快遞的便捷,網店、微商、代購日益增多,電子商務市場發展迅猛。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為了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出臺了《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下面我們來解讀部分《電子商務法》條例。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簡單來說,電子商務經營者是總稱,是包含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只要是從事電子商務工作的都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則是電商交易平臺,如淘寶、京東等。平臺內經營者則是這些電商網站內的店家,如淘寶賣家、微商店主等。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所有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都需要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否則平臺內經營者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同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沒有采取措施的,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如果從事食品銷售就需要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經營者禁止“刷好評”、“刪差評”等行為。否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代購將要依法進行稅收、檢驗等流程。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增加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使平臺經營者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將有效減少假冒偽劣產品。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沒有了假冒偽劣產品,競價排名商品的“廣告”標識,可以讓消費者明顯區分,優質商品、信用店鋪將會更好的展現出來,以供消費者選擇。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保護進一步減少假冒偽劣產品的滋生,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
以下內容為《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行政處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終止電子商務等有關信息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或者搭售商品和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如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沒有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或者銷售提供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如違反以上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處罰,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處罰力度較大,作為連接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橋梁,平臺經營者的責任重大,本法在約束了平臺內經營者的同時,跟多的是要求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監管,不僅保護正規平臺內經營者,更多的是保護了消費者。在未來的四個月內,平臺內經營者要趕緊著手進行主體認證和許可審批了,《電子商務法》的實施會減少一大部分的假冒偽劣產品,會有更多的優質商品出現,在我看來,雖然給微商、代購這些帶來了一些影響,但是也是一個機會,沒有了假冒偽劣產品、沒有了競價排名,對平臺內經營者也算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至少我相信,好的產品一定會得到消費者的認可。(轉自互聯網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