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興起,傳統商業結合“互聯網+”迎來播商時代。網絡直播具有互動性強、實時發布靈活便捷、符合快消時尚的特點。很多人都看到直播電商的商機,想利用網絡直播形式銷售商品賺點錢。
但是很多人因為不是專業的團隊,在選品上難免會有漏洞,對于一些侵權產品,帶貨人有時也是不知情的,但就這樣無辜被牽連,是否有些太慘了呢?
下面介紹一下,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銷售的商品侵犯別人商標權,那一定是需要進行賠償的,賠償金額肯定也要參考自己的銷售情況,和企業規模大小,宣傳程度等等來核定。
但是這里給大家提醒一下,其實有一種情況是可以不用進行賠償的。大家可以來學習一下:那就是提出“合法來源”來抗辯。
在這里有個案例正好可以跟家說一下,情況是這樣的:
“酒鬼”商標的持有人在2003年申請注冊了商標。但有不少超市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雖然涉嫌情況一樣,處罰情況卻不一樣,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這其實是因為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來源”抗辯,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中的一家超市向法院陳述,其向商家進貨時查驗了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經營部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且提供了上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進貨時的送貨單。送貨單中商品標注的條形碼與公證實物上的條形碼一致,送貨單均加蓋“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經營部”印章。
根據以上證據,法院認為被告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該案中,被告不能再銷售涉案商品,但無需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合法來源抗辯如果想要成立,少不了要舉證證明的。所以留好證據是關鍵。
在進貨或選品時要選擇具有資質的供應商。對于食品、酒水等還應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送貨單上要注明進貨的物品名稱、型號等,開的單據要有供應商的蓋章。盡量和供應商簽訂正規合同,事先對于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爭議進行約定等等。
同時也一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貨單、發票等證據,以便在日后發生糾紛的時侯,要求供應商承擔責任,或者在訴訟中可以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減少自身風險。
原文標題:帶貨被發現商標侵權,這些證據可以讓你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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