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52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那么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本文給大家介紹。
一、商標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作了上述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才構成商標侵權。可見違法性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二、商標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即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chǎn)保全的措施”。上述規(guī)定說明,商標權人有權禁止即發(fā)侵權行為,而無需等到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故損害事實不在是所有商標侵權行為必備的構成要件。
三、商標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由于損害事實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因此對即發(fā)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因果關系也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構成的必備要件,只有發(fā)生損害事實的商標侵權行為,才應考慮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系的認定才有意義。
四、商標侵權行為存在過錯。新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對老的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進行了變更,改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刪除了“明知”二字,說明新的商標法對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進一步說明,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但還是要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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