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紅牛”系列商標,曾是緊密合作伙伴的中國與泰國“紅牛”之間產生了激烈的權屬紛爭。2021年伊始,雙方糾葛有了新進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上訴,確認“紅牛”系列商標明確歸屬于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醫藥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關于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并判令天絲醫藥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37.53億元的訴求最終未能獲得支持。
2018年8月30日,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為其單獨享有,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由該公司和天絲醫藥公司共同所有,并判令天絲醫藥公司向其支付廣告宣傳費用37.53億元。
對此,天絲醫藥公司主張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提起該案訴訟屬于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其訴訟目的在于企圖通過訴訟不正當掠奪屬于天絲醫藥公司所有的“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同時人為制造訴訟,刻意阻礙其他法院正在審理的相關商標侵權案件,以便通過繼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獲取巨額不法利益。
記者了解到,天絲醫藥公司與中國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及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下稱泰國紅牛公司)于1995年11月10日簽訂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共同投資設立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其中約定天絲醫藥公司“提供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的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后續改進技術”及“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的產品的商標是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1998年8月31日,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當時的股東——天絲醫藥公司、泰國華彬國際集團公司(下稱泰國華彬公司)、泰國紅牛公司及北京懷柔縣鄉鎮企業總公司(下稱鄉鎮企業總公司)簽訂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同》,其中約定天絲醫藥公司“提供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的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后續改進技術等”。
針對上述合資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內容,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認為應理解為天絲醫藥公司同意將“紅牛”系列商標歸于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所有,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對相關商標享有獨立或者共同的所有權;天絲醫藥公司則認為上述約定應理解為其同意將“紅牛”系列商標許可給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使用,并非針對所有權進行的約定。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涉案“紅牛”系列商標明確歸屬于天絲醫藥公司,基于涉案合資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內容不能得出系對“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進行的約定、天絲醫藥公司負有轉讓“紅牛”系列商標的合同義務,而在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出于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且已經就相關廣告宣傳費用計入公司運營成本的情況下,其要求天絲醫藥公司承擔相關費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有關基礎事實尤其是關于其與天絲醫藥公司之間屬于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的認定不清或認定錯誤,天絲醫藥公司則堅持主張其對“紅牛”系列商標持有清晰、獨立、完整的所有權。
記者了解到,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請求確認紅牛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而在開庭時其主張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權,應由其有或者與天絲醫藥公司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依法申請審查核準等法定程序原始取得注冊商標,也可通過受讓、繼承等繼受取得。確認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主張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權是否有合同依據,關鍵在于涉案合同中是否對“紅牛”系列商標轉讓或商標權歸屬進行了約定。根據涉案合資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內容顯示,天絲醫藥公司并未將商標權作為出資,是與配方、技術工藝等知識產權一并提供,雙方就“紅牛”系列商標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也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履行。據此,法院認定雙方就“紅牛”系列商標存在許可使用關系,且涉案合資合同中約定的資產應為“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而非商標權。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出,在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與天絲醫藥公司長達20年之久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中,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并未對商標權利歸屬提出異議,其反而一再作出尊重天絲醫藥公司商標權的保證,且其不僅曾經以商標使用人的名義進行維權,還曾經以天絲醫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訴訟,上述事實足以表明雙方就“紅牛”系列商標曾經存在過長期的許可使用關系,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主張涉案合資合同中約定了商標歸屬于該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基于上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紅牛”系列商標權屬關系明確,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的使用是基于天絲醫藥公司的授權許可,而許可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已經作出了明確約定,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使用并宣傳“紅牛”系列商標并不能取得商標權,而且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因商標使用及同時伴隨的技術許可獲得了足夠的回報,其主張享有或與天絲醫藥公司共同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