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第11444427號“BOLIMO”商標及第11444613號“搏力謀”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引發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案件進行口頭審理,開啟了我國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的實踐。時隔兩年多之后,該案件有了新進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兩份判決書顯示,搏力謀(廈門)閥門有限公司(下稱廈門搏力謀公司)的上訴主張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定涉案商標系以我國商標法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原商評委所作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商標近似招致紛爭
據了解,涉案商標由廈門搏力謀公司于2012年9月4日提交注冊申請,后經異議程序于2015年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的閥(機器零件)、離心機、泵(機器)、空氣壓縮泵、調壓閥、車床、金屬加工機械、電動刀、噴漆槍、升降設備商品上。
2016年初,瑞士搏力謀控股公司(下稱瑞士搏力謀公司)針對涉案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涉案商標與第G569432號“BELIMO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其“BELIMO”與“搏力謀”商標于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氣壓和液壓控制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廈門搏力謀公司在明知其商標的情況下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具有“搭便車”的意圖,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記者了解到,瑞士搏力謀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其“BELIMO”與“搏力謀”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情況、2010年至2013年與中國多地經銷商簽訂的分銷協議、參加2012年中國制冷展服務項目合同書與展位租用合同書及匯款證明、廈門搏力謀公司及其子公司搏力謀(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搏力謀公司)的注冊登記信息和商品目錄、上海搏力謀公司的工商登記公證認證件及審計報告,還提交了廈門搏力謀公司于2014年7月所出具含有“BOLIMO”“搏力謀”“中瑞合資”“搏力謀(廈門)閥門有限公司是由瑞士搏力謀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創辦的全資子公司”等字樣的出庫單、名片及網頁信息等。廈門搏力謀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相關購銷合同、發票、網站截圖和商品實物照片等證據。
為了更加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解決僅依靠紙質材料審理案件的方式下部分證據質證不充分問題,原商評委于2017年8月25日對涉案商標引發的相關案件進行了口頭審理,瑞士搏力謀公司與廈門搏力謀公司在審理現場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對相關證據的證明力有無及大小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質證。據悉,上述案件是原商評委首次進行口頭審理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案件。
2017年10月24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閥(機器零件)、離心機、泵(機器)、空氣壓縮泵、調壓閥商品(下統稱涉案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涉案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擾亂商標注冊和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裁定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廈門搏力謀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尚未大量使用,亦未達到馳名程度,該公司具備真實使用意圖,其申請注冊行為符合商標法等法律法規,不存在為牟取非法利益惡意注冊的情況,未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案商標經過其長期、廣泛使用,已具有穩定的市場份額和消費群體,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涉案商標和引證商標及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
判定標準引發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瑞士搏力謀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通過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其“BELIMO”與“搏力謀”商標已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志,而且涉案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氣壓和液壓控制、調節用具和設備及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等方面均相似,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涉案商品上共存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瑞士搏力謀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BELIMO”和“搏力謀”商標在氣壓和液壓控制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上述商標為無固定含義的臆造詞,廈門搏力謀公司在知曉瑞士搏力謀公司商標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與引證商標近似的涉案商標,并在市場經營過程中使用該標志進行廣告宣傳,具有抄襲、復制的主觀惡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于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一審判決駁回了廈門搏力謀公司的訴訟請求。廈門搏力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氣壓和液壓控制、調節用具和設備及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較為相近,構成類似商品;涉案商標“BOLIMO”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僅一字之差,構成近似標志;涉案商標“搏力謀”雖然與引證商標在文字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根據瑞士搏力謀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經過對引證商標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其“BELIMO”與“搏力謀”商標之間已建立穩定對應關系,故涉案商標“搏力謀”與引證商標亦構成近似標志。據此,法院認為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廈門搏力謀公司是否存在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瑞士搏力謀公司的“BELIMO”與“搏力謀”商標在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廈門搏力謀公司申請注冊多件與“BELIMO”及“搏力謀”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行為不僅是對特定主體利益的損害,同時也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廈門搏力謀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明確了對商標近似及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判定標準,為我國商標法有關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及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關于判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法院認為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對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判斷,法院明確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認定屬于我國商標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文標題:我國首次進行口頭審理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案件最新進展來了——倆“搏力謀”孰是孰非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