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集團公司注冊的條件要求,集團公司注冊資金怎么規定的?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它指的是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那么,有關2021年集團公司注冊的條件要求,集團公司注冊資金怎么規定的?一起來看看吧。
集團公司的注冊要求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注冊資本。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2013年10月25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設立的最低限額。
根據頒布的《公司法》之后,也就是說現在成立公司是不需要有最低的金額標準的,只需要向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然后出事好相關的法律要求的文件即可進行注冊,并且沒有規定對于登記的資本需要繳足的相關日期進行一定明確的規定。
1.認繳制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工商局的營業執照只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注冊公司時將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分段繳清(關于出資的時間,讓股東在章程中約定,理論上寫 100 年也是可以的),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
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一開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全就行。不足之處就是具有法律風險,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內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將剩余的資金全部繳清才行!
2、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一開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個方式好處在于一開始就解決,今后不必承擔繳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不足之處就是對開始創業的資金有要求。由此可知法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是認繳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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