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說2008年12月計提工資08年匯算不能扣除,09年可以嗎?如果不行這筆費用就沒有了,就差一個月工資。這筆費用要放在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一)實際發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指出:“準予稅前扣除的,應該是企業實際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這一點強調的是,作為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才準予稅前扣除。
(二)合理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這里所稱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和臨時工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指出,所謂任職或雇傭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并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于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