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行新法后,內資企業取消計稅工資后出現了另一種情況,部分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列支的汽油費、交通費等費用轉移到個人“工資薪金”中列支,并以此為基數提取“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擴大了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的規定,企業以各種名義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按照新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如果企業人為增加職工工資以擴大“職工福利費”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會承擔多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決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應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