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一、退增值稅:
退稅金額=出口金額*增值稅退稅率
1、外貿企業采購貨物,獲得增值稅進項發票:
借:物資采購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2、銷售: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4、轉成本的不能退稅的進項稅額=原抵扣進項稅額-退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退稅: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6、收到出口退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二、退消費稅
退稅金額=出口金額*消費稅退稅率
1、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主營業務成本
2、收到退還的消費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例子:某進出口公司2006年3月購進服裝5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為7.75萬元,出口至美國,離岸價為1.3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8元人民幣),服裝退稅率為13%,試計算該公司當月應退稅額。
購進服裝的進項稅額=7.75萬元*17%=13175元,
應退增值稅稅額=77500×13%=10075(元)
轉出增值稅額=13175-10075=3100(元)
購進貨物時,
借:物資采購 77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175
貸:銀行存款 90675
貨物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庫存出口商品 77500
貸:物資采購 77500
出口報關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 10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104000
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7500
貸:庫存商品 77500
進項稅額轉出
借:主營業務成本 3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100
計算出應收增值稅退稅款,
借:應收出口退稅 1007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0075
收到增值稅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75
貸: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10075
2、根據購進貨物,填報所屬期201602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此處是重點內容,很容易會形成錯誤,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請大家注意!!!
一、購進環節:
第一種方法:
外貿企業將用于出口貨物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在認證的當月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二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當中,參與抵扣。在發生出口業務時,再做進項稅轉出。此種方法我們不建議采用!!!
如果采用此種方法:
第一,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
第二,對于財務制度不是很健全的企業來說,在發生出口業務時,是否會及時將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存在一定問題。如果企業進行出口退稅申報時未將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及時做轉出處理或根本就未做進項稅額轉出,且在發生內銷業務時將出口貨物所對應的進項稅額進行了抵扣,就會造成“一票兩用”(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存在既申報抵扣進項稅金又申報出口退稅)的情況發生,同時還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手續。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規定。
第二種方法:
外貿企業將用于出口貨物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在認證的當月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二十六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當中,待發生出口業務時,將對應的未申報抵扣稅額轉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二十八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當中。
如果本期未發生出口業務,則填入第二十七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
我建議使用第二種填報方法!!!
二、出口環節: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1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0
2、按照實現的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填報對應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三、申報退稅環節:
根據在出口退稅部門申報,形成出口貨物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0000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增值稅) 13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30000
此環節形成的退稅款不需要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任何填報,有些企業會誤將形成的應退稅款填入到主表的第十五欄“免、抵、退應退稅額”,此欄適用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形成應退稅款進行填報,不適用于外貿企業。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2、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牌價×(出口貨物征收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3、計算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4、確定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應納稅額為零或正數時,即:沒有留抵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為零;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額全部作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