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易通行”經常坐地鐵的上班族多數不陌生,是一款地鐵掃碼出行軟件,解決了手機沒有NFC功能也能掃碼進展的問題,同時為忘記帶公交卡或公交卡沒錢的用戶來講是一個福利,然而近期商標“易通行”改為“億通行”商標,這是為什么呢?
“易通行”商標從字面意思輕易就可以理解出,容易出行的意思,但“億通行”的寓意同樣內涵深意,但這就像一家企業忘記注冊商標不得已更改商標名稱,那么我們可以猜測“億通行”商標注冊是否如此那?好奇心趨勢,接下來讓我們一探究竟是怎么回事?
“易通行”第9類商標注冊信息
從商標注冊信息來看,申請人是寶晟易通行停車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8日在第9類申請注冊“易通行”商標,僅通過了0916、0910、0920共計3個群組,0901-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申請被駁回。
根據商標法商標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八條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六條,雖然寶晟易通行公司在第9類申請注冊了“易通行”商標,但是注冊商品中不包含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小項,在其實際使用的手機app上是不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如果繼續使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還可能會侵犯到他人商標權。因此,“易通行”此次更名或許是為了規避侵權風險而不得不更換名稱,選擇更換近似名稱“億通行”來將損失降到最低。
在關注其商標群組駁回時,筆者對 “易通行”商標的顯著性問題上又有了小糾結。各位可能會好奇,我怎么會對“易通行”商標顯著性糾結。根據商標審查指南及審理標準,商標的顯著性取決于標志與相關商品/服務之間的關系,“易通行”作為一款手機APP的名稱,申請注冊使用在第9類商品類應當是具有顯著性的。
相較于產品而言,軟件的功能所提供的服務是日常出行服務,歸屬于第39類-交通運輸服務類別,在此類別上申請注冊“易通行”是不是對出行服務的一種特征描述呢?如果是的話,那么這個商標名稱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是不允許被注冊的。在申請注冊時會因缺陷被駁回。
第39類申請注冊“易通行”缺陷和第9類有什么關系呢?難道會影響第9類的申請注冊么?我不能說一定會影響,但存在這種可能。
自19年之后官方下發的駁文,缺顯條款引用較為頻繁,有點讓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了。在駁回文書中,商標名稱在某個類別被理解為商品/服務描述性詞匯(顯著性較弱),在同一批次的其他類別也都以相同的理由(缺顯)被駁回。以至于現在我對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產生了懷疑,不知如何是好!
話說回來,我們先下一個結論,“易通行”在第9類是存在顯著性的。顯著性理論上存有較大的主觀性,我就不在陳述了。針對這個商標從事實數據上來證明。一是在第9類寶晟易通行公司申請注冊的“易通行”是部分駁回,而非全部駁回。商標法第十一條認定缺顯是絕對性條款,要駁回結果會是全駁,在相同類別上不會給你留一半駁一半。
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查詢,“易通行”在0901群組被在先注冊了,申請直接通過了商標局的審查。說明寶晟易通行公司申請注冊的“易通行”商標,在第9類乃至0901群組可下載手機應用軟件上是存在顯著性的。駁回原因是很大概率上是引用商標法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的第三十一條,因存在他人在先申請注冊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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