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商標法實施以來,歷經30年有余,回首商標法過往,商標法一直在不斷的改善,致使商標法晚上走向全面,近年來商標注冊之爭越發激烈,但通過對商標注冊法的解讀,總會有意外的收獲。我們就以商標注冊法第13條為例,為您講解《商標法》第13條解讀。
《商標法》第13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歷次修改與條文內容
關于第13條規定及其修改的相關解釋
1、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義務
商標權的取得,在國際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冊取得兩種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標的事實作為確定商標歸屬的依據,后者以在先注冊的事實作為確定商標歸屬的依據。同時,商標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地域范圍內有效。
隨著國際貿易范圍的擴大,實踐中出現了利用商標權取得制度的差異和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限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將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國家(甲國)已經獲得保護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在采取注冊取得制度的國家(乙國)進行注冊,并禁止甲國的原使用人在乙國繼續使用。這些行為不但損害了原注冊商標使用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可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彌補商標注冊制度的不足,對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部分領域提供保護(對未注冊馳名商標提供保護、擴大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制止他人復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2、我國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
本條從兩個方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有所不同。一是,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的權利。
但是,如果使用該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使用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則不禁止其注冊和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說,對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某一商標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該馳名商標未在我國注冊,只要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了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并且這種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足以導致混淆,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不予注冊,駁回該商標申請人的申請;
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有權禁止繼續使用。也就是說,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要給予特別保護,當該馳名商標被他人抄襲搶注時應予以駁回申請,對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的應予以禁止。
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容易導致混淆。在普通商標侵權問題上,凡被指控者將相同或相似標志用于相同商品之上,不論其使用結果是否已經造成混淆,一般均難逃侵權責任。
但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權而言,不論是不予注冊,還是禁止使用,均須以導致混淆為必要條件。這就要求主張馳名商標保護者必須舉證證明,被其指控者使用有關商標的行為已經或者至少必然會造成消費者在商品來源或其他相關因素方面的誤解或混同。這一具體規定要求,馳名商標所有人指控他人侵權時,一定要慎重,不能隨意行使其權利,以達到維護自己商業利益的目的。
根據本款的規定,如果某一商標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且該馳名商標已在我國注冊,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并且這種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已經誤導公眾,并足以導致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不予注冊,若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則應予以禁止使用。
這里的限制條件是“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如果缺少這一前提條件,就不能駁回該商標的申請注冊,也不能禁止其使用。這一限定條件也是為了達到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濫用權利的作用,以維護其他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為商標生產市場創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競爭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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