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易,主要是因為花費時間太久,還不一定能得手,但有的人不到一年就成功注冊商標了,這是怎么回事,今天我們就聊聊商標注冊別人為什么短時間就成功注冊商標了?
在知道答案之前我們先了解商標注冊大體申請流程是什么?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書→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步審定公告→注冊公告→拿證
注:以上流程均為無特殊情況影響下,即不會在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時被駁回,也不會在公示期被他人提異議。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注冊申請后,商標會經歷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步審定公告、注冊公告等環節。各環節若出現問題,都可能會延長商標注冊花費的時間。
流程都一樣為什么自身注冊商標就失敗了原因有哪些?
1、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后,首先會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分三個部分:對申請書件的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簽字/印章是否缺少)、對商標圖樣的審查和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分類的審查(對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的審查)。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書件、商標圖樣或者商品或服務分類存在問題,商標局會下發《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需按要求就行補正,從而延長了注冊商標花費的時間。
2、商標被駁回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會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商標一旦被駁回,注冊商標花費的時間也就被延長了。
3、商標被異議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二款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商標法》第十六條
第一款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會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所以,商標一旦被提異議,注冊商標花費的時間也就被延長了。
4、商標被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商標法》第十九條
第四款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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