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巨人企業828家,海淀區位居第一
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北京市有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828家,占全國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總量的6.49%。從區域分布來看,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主要分布在海淀區、大興區和朝陽區,分別有352家、99家和72家。
圖1 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區域分布
小巨人企業超半數在電子信息產業有布局
從產業分布來看,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主要集中在電子信息、裝備工業和能源產業。
圖2 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產業分布
1.申報企業應為在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在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無嚴重失信記錄。
2.申報企業應為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創板和深交所主板、創業板,以及境外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見附件2)。
3.申報企業主導產業應屬于《工業“四基”發展目錄(2016年版)》所列重點領域或制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主導產品屬于關鍵領域“補短板”、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填補國內空白(國際空白),或與重點行業龍頭企業協同創新產品鏈配套。
4.申報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應達到70%(含)以上;2019年度、2020年度研發經費支出占當年營業收入比重應達到4%(含)以上;已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如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
5.申報企業截至2020年底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①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項以上;
②自建或與高校和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
③主持或參與制(修)訂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1個以上。
重點支持方向和內容
(一)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1.項目定義
申報企業將已授權的自有發明專利,或通過技術市場引進國內外高校院所和研發機構的最新科研成果,或通過從無關聯單位購買取得的先進科技成果進行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并實現產業化的項目。重點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關鍵領域“補短板”、填補國內外空白的技術成果轉化應用項目。
2.支持內容
研發費,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研發人員費(含勞務費);工程建設費,包括建安工程費、項目建設期內的研發及生產場地租賃費;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項目支持標準是:研發費不超過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的50%,其中研發人員費(含勞務費)不超過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的20%;工程建設費投資不超過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投資的20%。
3.支持方式
按項目實施進程分階段予以獎補支持。其中:第一階段(項目立項建設階段),按項目核定支持投資給予最高10%的補助,最高支持300萬元;第二階段(項目驗收階段),項目按計劃竣工(竣工后3個月內提交驗收資料)并完成合同書約定的建設內容,按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確認的項目核定支持投資給予最高10%補助(如項目投資未完成或相應核減,應退回或扣除第一階段超額支持部分),最高支持600萬元;第三階段(項目績效考核階段),在完成項目績效目標后,按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確認的項目核定支持投資給予最高10%獎勵,最高支持600萬元。每家企業僅支持一個項目,總支持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4.審核要求
申報項目方向應符合《工業“四基”發展目錄(2016年版)》所列重點領域或制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申報企業應擁有項目建設所需關鍵技術并已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且發明專利產權明晰,技術成果無異議;申報項目應于2020年1月之后開工建設,且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022年12月底;申報項目投資結構合理、績效目標明確,且項目總投資額不低于2000萬元。
5.驗收標準
項目按計劃完成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度,項目完成預期技術指標、生產能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財務核算體系完整清晰,財政資金使用合規、賬務處理規范。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予通過驗收,并退回第一階段支持的資金:
①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計劃建設內容,且實際投資低于計劃投資80%的;
②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③項目知識產權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6.申報材料
企業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1,項目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2。(識別文末二維碼獲取附件)
(二)產業鏈協同配套項目
1.項目定義
申報企業為與行業龍頭企業開展產品、服務或應用協同創新而進行研發和技改升級,直至形成產業鏈上下游聯合配套并簽訂采購合同的項目。
2.支持內容
研發費,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研發人員費(含勞務費);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項目支持標準是:研發費不超過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的50%,其中研發人員費(含勞務費)不超過軟、硬件設備購置及調試安裝費的20%。
3.支持方式
根據項目實施進程分階段予以獎補支持。其中第一階段(立項實施階段),按不超過項目核定支持投資最高20%的比例予以補助,最高支持300萬元;第二階段(驗收階段),按申報項目與龍頭企業形成交易的協同創新產品,基于采購合同實際發生額最高10%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支持100萬元。每家企業僅支持一個項目,總獎補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4.審核要求
申報項目方向應符合《工業“四基”發展目錄(2016年版)》或《<中國制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方向;行業龍頭企業包括在上交所主板、科創板和深交所主板、創業板,以及境外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或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企業;申報項目應于2020年1月之后開工建設,且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022年12月底,投資結構合理、績效目標明確,且項目總投資額不低于500萬元;項目合作開發協議、采購合同應于2020年1月之后簽訂,并于2022年12月底完成開發并實現采購配套。
5.驗收標準
項目按計劃完成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度,項目完成預期技術指標、生產能力等,且進入行業龍頭企業產品/服務采購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予通過驗收,并退回第一階段支持的資金:
①未按要求完成計劃建設內容,且實際投資低于計劃投資80%的;
②開發期限內解除合同的;
③提供的驗收文件、合同、發票不真實的;
④項目知識產權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6.申報材料
企業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1,項目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3。(識別文末二維碼獲取附件)
(三)創新能力提升項目
1.支持內容
對企業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新主持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新獲得發達國家或地區產品認證,國際、國內發明專利新獲得授權給予獎勵。
2.支持方式
①標準制(修)訂。企業主持制訂國際標準,每項標準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企業參與修訂國際標準,每項標準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企業主持制訂國家或行業標準,每項標準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企業參與修訂國家或行業標準,每項標準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標準制(修)訂類每年最高支持100萬元。
②發達國家或地區產品認證。企業獲得發達國家或地區產品認證(如UL、CSA、ETL、GS等),每項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發達國家或地區認證類每年最高支持50萬元。
③發明專利,企業獲得國外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每件給予最高2萬元獎勵,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2個國家予以獎勵;企業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每件給予最高1萬元獎勵,發明專利類每年最高支持20萬元。
3.審核要求
發達國家或地區產品認證、發明專利、標準制(修)所屬權明晰、無異議;企業標準制(修)訂、獲得發達國家或地區認證及發明專利日期應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過2022年12月底。
4.申報材料
企業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1,項目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4。(識別文末二維碼獲取附件)
(四)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項目
1.支持內容
數字化改造應為推進智能裝備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運用,支持數字化生產線、數字車間建設,支持重點行業關鍵崗位工業機器人應用;網絡化改造應為實施關鍵和重點工業設備聯網,物聯網應用,開展生產管控集成化應用等;智能化改造應為推進智能制造單元應用、裝備智能化升級、工藝流程改造、基礎數據共享等智能化改造,智能裝備及智能關鍵部件的研制及產業化等;上云用云應為企業使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等云服務,業務系統實現云端遷移,從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等實現業務系統云化,并可從云上獲取資源和應用服務。
2.支持方式
按項目核定已投入投資給予最高30%的獎勵,最高支持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僅支持一個項目。
3.審核要求
企業應實現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設備數占總設備數量比例達到70%以上,人均勞動生產率提升,縮短研制周期、運營成本和產品不良品率降低,實現關鍵環節和業務系統上云用云;申報項目投資應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過2022年12月底。存在下列情況之一,需退回支持資金的:
①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計劃建設或服務內容的;
②服務期限內解除合同的;
③提供的合同、發票不真實的。
4.申報材料
企業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1,項目申報材料清單參照附件5。(識別文末二維碼獲取附件)
(五)上市培育項目
1.支持內容
分階段對擬在境內A股首發上市的企業進行獎勵支持。
2.支持方式
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按申報企業已支付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費用給予最高50%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正式向證監局提交IPO報輔申請并獲受理的企業,按申報企業已支付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費用給予最高50%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通過輔導驗收并得到中國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成功在境內A股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總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3.審核要求
上市保薦協議簽署日期、北京證監局公示輔導日期應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過2021年12月底;中國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受理申報日期應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過2022年12月底;首發上市日期應在2021年3月之后,且不超過2022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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