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宣判,國內一家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因侵犯國外某健身器材公司商標權,判賠對方300萬元。
1、原告訴稱
這家國外健身器材公司稱自己主要從事運動器材生產、銷售,在中國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注冊了涉案商標。該公司發現國內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遂將其告上法庭。
2、被告辯稱
被起訴的這家國內健身器材公司稱原告在注冊涉案商標后并未在中國開設專賣店,也未授權代理商銷售產品,所以原告并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涉案商標,也就無法與該商標建立唯一對應關系。
3、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且通過原告持續的宣傳已經與其產品和服務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故判決被告商標侵權罪名成立。法院經認定確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獲利百萬元,按照“懲罰性賠償”原則判令其賠償原告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