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導致該子公司不再納入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時,子公司仍負有對上市公司借款的情況比較常見,類似借款如何處理比較合適呢?
對于類似問題,應分兩種情況予以討論:
1、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轉讓子公司股權,該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控股子公司。
該子公司需在股權轉讓完成前償還借款,否則構成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股權轉讓后,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控股子公司,構成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如其對上市公司的借款未在股權轉讓過戶前清償,該筆借款即構成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其余情況
根據滬深四板塊《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公告格式》的要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變更的,還應當說明該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方面的情況,如存在,應當披露前述事項涉及的金額、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和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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