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我國《商標法》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從以上規定來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要大得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商標侵權的處罰是什么?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我國商標侵權的行為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等7種情形。商標侵權的處罰方式有三種,分別是責令停止侵權、處以罰款、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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