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梅集團是上世紀初美國好萊塢八大電影公司之一,其推出了《亂世佳人》《綠野仙蹤》《魂斷藍橋》等經典電影,被眾多中國觀眾所熟知。而其經典的雄獅標識也一直被米高梅集團使用至今,成為其最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標識之一。
米高梅集團旗下企業米高梅電影公司、米高梅公司發現,深圳市米高梅影業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米高梅公司)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僅將企業字號變更為“米高梅”,以“米高梅”“MGM”以及相關雄獅標識于中國各地授權第三方開辦米高梅影院,而且注冊、使用相關域名,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分兩案將其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訴訟過程中,兩原告還向法院申請訴中行為保全,請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為此還提供了相應擔保,獲得法院準許。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上述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分別給予兩個300萬元的頂格判賠。法院判令深圳米高梅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將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轉至原告名下由原告注冊使用,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在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使用“米高梅”字樣,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目前,兩案判決均已生效。
擅用“米高梅”惹爭議
據了解,米高梅于1924年由米特羅(METRO)、高德溫(GOLDWYN)及梅耶(MAYER)三家公司合并在美國成立。米高梅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使用的英文企業字號為“METRO-GOLDWYN-MAYER”,簡稱“MGM”。在中國,米高梅集團的中文字號則以上述三家公司的中文譯名首字組合而成,即“米高梅”。米高梅電影公司是米高梅集團旗下公司,也是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國領先的娛樂公司。米高梅公司在中國擁有第1147898號“米高梅”、第5144810號“MGM” 、第879825號圖形等注冊商標專用權。
兩原告發現,深圳米高梅公司為攀附宣傳,在與兩原告及米高梅集團全無關聯的情況下,惡意將企業字號變更為“米高梅”,并以“米高梅”“MGM”以及相關雄獅標識于中國各地授權第三方開辦米高梅影院,在影院裝潢、會員卡、電影票、海報等使用了侵犯兩原告權利的“米高梅”“MGM”及雄獅圖案。此外,被告還注冊、使用相關域名網站用于宣傳、開拓影院加盟業務,且在宣傳中假借米高梅集團商譽實施了相關的虛假宣傳行為。被告為全面模仿原告,還申請或者注冊了多個與米高梅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兩原告在兩起訴訟中分別認為,被告的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庭審中,深圳米高梅公司辯稱,“米高梅”“MGM”字號不屬于兩原告獨享,經檢索,在中國和美國均有其他相同和近似的企業名稱存在。根據法律規定,若構成仿冒,需以誤導公眾為要件,而被告在宣傳的顯著位置規范使用企業名稱的全稱,不存在誤導公眾的情形,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且,被告業務與兩原告業務不存在競爭,雙方不是競爭者關系,不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的相關行為同樣不構成商標侵權,兩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也明顯過高。
訴訟過程中,兩原告還就兩案向法院申請訴中行為保全,請求裁定對方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提供了相應擔保。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采取保全措施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保全措施不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采取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后,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予以準許。
兩案均判賠300萬元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米高梅”字號、“METRO-GOLDWYN-MAYER”英文字號以及“MGM”英文企業名稱簡稱經過米高梅集團及兩原告長時間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在娛樂業領域特別是在電影業內具有很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屬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被告在沒有任何授權及關聯關系的情況下使用“米高梅”字號及“METRO GOLDWYN MAYER”“METRO-GOLDWYN-MAYER”標識,并注冊、使用mgmchn.cn、mgmchn.com域名,從事授權加盟、開辦米高梅影城項目等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米高梅集團及兩原告間存在特定聯系,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被告在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及辦公場所的裝潢、懸掛證書、發放的副券、名片及宣傳冊中,明示或暗示其與米高梅集團及兩原告存在授權許可或其他特定關系。但事實上,深圳米高梅公司與兩原告及米高梅集團毫無關聯。上述行為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已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針對原告主張的被告申請或者注冊多個與米高梅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申請注冊商標系經營者的合法權利,且是否存在惡意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據商標法等法律作出認定,并由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該行為不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范,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米高梅公司享有“米高梅”“MGM”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深圳米高梅集團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將“米高梅”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法院同時指出,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外,被告還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兩起案件的賠償數額,由于原告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知名度較高、被告侵權惡意明顯、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等因素,認定原告訴請金額并無不當,遂予以全額支持。
該案承辦法官楊捷表示:“該案判決表明,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中華老字號’,還是‘好萊塢老字號’,如果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查明其相關知識產權確實受到了侵犯,都將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平等保護、嚴格保護?!?/p>
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