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商標申請量的高速增長和有效注冊商標量的日漸增多,基于在先權利的商標駁回率也在不斷攀升,商標申請中,對注冊已滿3年的在先商標提起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撤三”)已成為一種常規的掃除障礙的手段,那如何才能“快、準、狠”地撤銷在先商標?本文作者針對如何進行商標“撤三”進行論述,一起來看看。
近年來,隨著我國商標申請量的高速增長和有效注冊商標量的日漸增多,基于在先權利的商標駁回率也在不斷攀升,對注冊已滿3年的在先商標提起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下稱“撤三”)已成為一種常規的掃除障礙的手段。如何才能快、準、狠地撤銷在先商標,成為申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
在商標審查階段,因申請人沒有機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商標審查部門對商標撤銷中的證據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申請人提起“撤三”之前,應當簡單地進行在線調查,以了解被撤商標的使用情況。初步在線調查后,一旦未發現使用證據,有些申請人可能以為萬事大吉,遂準備申請撤銷相關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然而,這樣的做法并沒有針對性,如今的網絡時代在線調查結果未必能全面反映每一件商標的真實使用情況。例如,權利人從事的行業較為傳統,不了解也不熱衷于通過互聯網宣傳其品牌,實際使用過于“低調”,不易發現其線上使用證據;有的權利人所處行業性質特殊(有保密需要)或商品受眾范圍小,如一些科學儀器專供實驗室使用或普通消費市場上無法購買到的商品。在上述情況下,網絡搜索只能管中窺豹,無法全部了解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若貿然對相關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提起撤銷申請,一旦權利人能夠提供其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證據,根據當前實踐,商標審查部門作出維持相關商標注冊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除了在先商標全部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在后申請商標指定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外,申請撤銷在先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并非最優方案,往往可能還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和金錢申請復審。因此,申請人應當嚴格限制撤銷范圍,精準打擊“沖突”商品,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提起“撤三”。如果商標權利人當初僅僅為擴大保護范圍而指定“沖突”商品,甚至與其主營業務毫無關系,商標權利人很可能因無法提供使用證據直接放棄抗辯,撤銷成功幾率將大大提高。另外,在后申請的商標遇到在先權利障礙時,“撤三”程序只是申請人為注冊商標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沒有必要對他人在先商標實施整體打擊。在提起“撤三”前,申請人應當仔細“審題”,找準“題眼”,針對沖突商品提出“撤三”。
現階段,有些商標確實已“沉睡”多年,但當申請人通過“撤三”程序把商標喚醒,權利人便會花費心思制作并提供象征性使用的證據,以求維持其注冊商標。直至商標評審階段,當申請人有機會對使用證據質證時,很可能從中找到證據“破綻”。一般情況下,若非權利人對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使用,一旦擊中證據的要害,權利人將遭遇沉重打擊。
尋找證據中的“破綻”更多時候需要具備一定的職業敏感和專業經驗,但其中仍有規律可循。一些有名而無實的現象在“撤三”案件中時有發生。例如,某撤銷復審案件中,被申請人A提供的使用證據在商標審查中被認定有效,但所有證據材料中出現的公司自始至終都是B,并且無任何證據證明A與B之間存在許可使用關系。又如在某撤銷復審案件中,被申請撤銷商標的權利人為一家于2012年3月宣告解散的公司,而在“撤三”程序中,被申請人卻突然“重生”,并向商標審查部門提交了使用證據,申請人遂在復審階段向商標審查部門提交了被申請人公司現況資料,以證明被申請人早已解散,作為商標權利主體的資格已不具備,不存在實際經營活動,其商標無法進入流通領域,商標審查部門對此予以支持。
同時,應警惕過度聲張的使用證據。如在某“撤三”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交了多份與不同主體簽訂的銷售合同,其使用了幾乎完全相同的合同章程和格式,但卻無具體的履行時間、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甚至沒有填寫相應合同金額,唯獨明確的是約定使用的商標名稱,甚至連商標使用類別和商標注冊號都基本相同,而且還有配套的出庫單、收據等書面證據。但是,這樣頗具目的性的證據卻讓人啼笑皆非,如果被申請人在實際經營中使用了復審商標,便不用“臨時抱佛腳”了。
此外,要注意“混淆視聽”這一慣用伎倆。例如,在某“撤三”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交的多份銷售代理合同中顯示的商標除復審商標外,還涉及其他3件商標,這些合同并未唯一指向復審商標,而且提交的相應發票證據上也未顯示復審商標;送貨單等證據中雖包含復審商標,但缺乏對應的合同、發票等進行佐證。因此,在案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實際上,“撤三”程序中,無論從事前對商標使用的盡職調查來看,還是提起“撤三”申請前擬定好精準的策略、確定好精準的撤銷范圍,亦或是“撤三”程序中對證據的細致分析、解讀和有力質證,都是“撤三”案件中需要考證的一系列問題。想要解好這道“難題”,須得膽大心細,認真“審題”,才能巧妙“破題”。
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