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是法人嗎?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合伙企業并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但是公司法又未規定非公司企業不能使用公司字樣,且使用公司字樣并不當然的表明企業的責任形式。而且我國事實上也存在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采用公司字樣的現象,所以合伙企業不是公司,但是他的企業名稱中可能帶有公司兩個字。
有限合伙企業如何納稅
一、有限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伙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各地對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上海地區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企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優惠稅率,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然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先分后稅”是指分配了再繳稅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認為“先分后稅”是指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潤,而后才需要納稅是一種誤解。如果合伙企業的利潤留存在企業,一直不作分配,合伙人則不需要繳稅。
正確的理解“先分后稅”:“先分”是指“應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實際分配的金額。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僅包含分配給合伙人的利潤,也包括應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伙企業對其利潤未做分配,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分配比例,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合伙企業本身不是納稅主體,由合伙人繳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合伙企業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稅。對于流轉稅而言,合伙企業仍然是納稅主體。財稅[2016]36號文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因此合伙企業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從事股權投資的有限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的行為,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對限售股買入價格的判定標準,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品目繳納增值稅。
四、 股息紅利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繳稅
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稅[2000]91號文規定,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并入企業的收入,應作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單獨納稅。合伙人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84號);合伙人為法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于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應并入法人合伙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