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青島中院)就圣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圣象公司)訴濟寧圣象木業有限公司(下稱濟寧圣象)、濟寧太陽福太陽能有限公司(下稱濟寧太陽福)、馬某、馬某軍、青島行走者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行走者商貿)侵犯其“圣象”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1、圣象公司
圣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總部位于上海,是專業從事木地板及相關產業為主以及家居系列產品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研究和銷售、服務的企業。
2、涉案商標
圣象公司稱自己是第1002957號“圣象及圖”、第5978041號“圣象”商標的所有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9類地板、墻板、半成品材料等商品。而后,“圣象及圖”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3、事件回溯
圣象公司發現濟寧圣象將“圣象”作為企業字號,且與濟寧太陽福、馬某、馬某軍共同生產、經營、銷售木地板產品,行走者商貿銷售涉案產品,上述五方共同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青島中院。
4、法院判決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定被告行為確實侵犯了圣象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且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濟寧圣象立即停止侵犯圣象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濟寧圣象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使用與“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濟寧圣象賠償圣象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7.1萬元,其他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訴,小編會及時為大家帶來后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