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政府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是納稅人企業的一項重要稅收支出。
一、從固定資產折舊看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在這三種方法中,加速折舊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這樣,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前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減少,而后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增加,使企業前期少繳納所得稅,后期多繳納所得稅,即企業的一部分所得稅繳納時間后移,企業就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而就工作量法來說,如果前期工作量大,則和加速折舊法具有相似的效果,也可使企業前期少繳納所得稅,后期多繳納所得稅。因此,我們可以利用折舊方法的選擇來進行稅收籌劃。國家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從存貨計價方法看稅收籌劃
國家稅法規定,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達到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性)的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
三、從研究開發費用的角度看稅收籌劃
國家稅法規定,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來說,如果它們要進行技術研究開發時,應盡量利用這一政策,從整體上考慮研發費用的安排,在不影響研究開發項目進程的情況下,盡量使每年的研發費用都比上年增長10%,從而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四、從企業銷售收入的角度看稅收籌劃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說,最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企業可以選用以上的銷售方式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既使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使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