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電信業務方面,《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放開了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和呼叫中心三類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即外資股比可以突破50%。
此外,《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規定,上海自貿試驗區政策適用范圍由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擴大到上海所有自貿試驗區執行。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的主要模式
(一) 境內外資實體直接申請牌照模式
由境內外資實體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電信業務許可,是合規性最高的一種方式,具體申請范圍可參照本文第一部分。
但是,根據匯業黃春林律師團隊成功申請的外資電信業務牌照案例來看,由于證照申請需歷經外資審定、商務部門審批、工商變更、工信部許可(自貿區除外)等多個環節的申請、反饋、溝通及整改,耗時較長且面臨總量控制問題,實際申請獲批的難度較大(具體申請難點請參考本文第三部分)。
(二) 與境內持牌機構聯合運營模式
聯合運營模式能夠大幅縮減境外企業在境內落地時間,省去許可證申請的繁瑣步驟。目前,如AWS、微軟云、WirelessCar(沃爾沃子公司)、SAP等,都選擇了與境內持牌企業開展聯合品牌運營的模式。該模式下,需要創新交易結構,雙方簽署系列合作協議,同時滿足資金、控制及合規等要求。
但是,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及工信部信管函[2017]32號等規定,境內持牌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投資者變相租借、轉讓、倒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因此,截至目前,主管部門并未書面公開肯定上述品牌聯合運營模式的合法性,因此該模式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根據匯業黃春林律師團隊業務經驗,境內持牌機構與外資品牌開展合作運營的,合作過程中的紅線包括但不限于:
1. 外方公司直接與客戶簽訂合同并收費;
2. 外方公司直接獲取、轉移網絡運營數據(含個人信息);
3. 僅用外方品牌對外提供服務;等等。
(三) 搭建VIE架構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外資品牌通過VIE結構在境內開展增值電信業務,例如Evernote、Airbnb等。
但是,盡管本次《外商投資法》刪除了協議控制有關的條款,外資通過VIE結構在境內開展增值電信業務等限制性業務,實踐中仍然存在較大法律風險。VIE實體在申請電信業務牌照時,工信部也要求承諾不得含有任何外資成分。此外,根據匯業黃春林律師團隊業務經驗,如何搭建有效的VIE架構及交易邏輯,以實現資金流動、業務控制與業務合規之間的平衡,也是一項關鍵的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