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起訴聚力公司侵犯其著作權案賠償215萬元。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國際公司)訴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
央視國際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8日,是中央電視臺網絡新媒體業務的平臺,是對中央電視臺以電視節目為主的各類信息進行網絡傳播和推廣的獨家授權機構,擁有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轉播全業務資質,包括網絡電視、手機電視、IP電視、公交移動電視等。
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多家國際知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的,服務于中國及全球互聯網用戶社群的網絡電視技術平臺提供商。
央視國際公司稱自己通過授權獲得了2016年歐洲杯在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經調查發現聚力公司在“PPTV聚力”網站上未經自己授權擅自轉播2016年歐洲杯比賽并進行解說,并在其中插入廣告。
央視國際公司認為,聚力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將聚力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賠償3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聚力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央視國際公司的合法權益,判令其賠償央視國際公司215萬元。
經認定,涉案足球賽事節目通過機位的設置、鏡頭的捕捉、切換和銜接,慢動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體現了創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對連續畫面的選擇、編輯和處理,彰顯了節目制作過程中的人格因素,屬于文學藝術領域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影作品加以保護。
結合被告節目有商業廣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畫面中央且面積超過整體畫面的三分之一、將實質性替代原告向公眾提供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等綜合判斷,被告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對涉案節目享有的“其他權利”。
至于賠償數額,鑒于現有證據表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賽事節目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被告具有侵權故意、被訴侵權節目有商業廣告、原告相關許可費金額等,在法定賠償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00萬元,并對原告主張的15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