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7日,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稻公司)經受讓取得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商標,核準用于第30類“果子面包;糕點”商品上。經核實,該商標已于2013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8年6月,蘇稻公司對位于某“自選超市”店鋪內標識有“老面包”(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監制)的食品進行公證,后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產品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商——Y公司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稻香村”作為蘇稻公司的企業字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蘇稻公司與Y公司之間構成競爭關系,在案證據證明標有“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字樣的商品系Y公司生產;Y公司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對蘇稻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判決Y公司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
涉案侵權產品
Y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公證文書僅僅是對“老面包”印有的字樣及圖形本身進行公證,不能證明“老面包”是其生產和銷售,其對蘇稻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有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蘇稻公司提交購買涉案商品的公證作為證據,涉案商品上印有Y公司的企業名稱及生產地址,據此向涉案商品的生產商Y公司主張侵權責任。
涉案商品包裝袋正面、背面的顯著位置均印有“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字樣,其中“稻香村”文字較為突出醒目,使消費者對于“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產生過多注意,存在攀附“稻香村”字號商譽的故意,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涉案商品與蘇稻公司的商品。因此,Y公司生產、銷售帶有涉案包裝的商品的行為對蘇稻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判決駁回Y公司的上訴請求。(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劉曉霞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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