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聯安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標識為“MIKA 米家”,其中中文字為“米家”,“MIKA”是其英文諧音。對于國內相關公眾而言,“米家”是主要呼叫部分,是該商標發揮來源識別作用的主要依據所在。被訴侵權標識為“米家”,與涉案商標主要呼叫部分完全一致,應認定二者為近似商標。
一審裁判結果
一、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聯安公司所享有第10054096號“MIKA 米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商品及其包裝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停止銷售帶涉案侵權標識的上述商品;
二、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公司、京東世紀貿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聯安公司所享有第10054096號“MIKA 米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帶涉案侵權標識的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商品;
三、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小米商城(mi.com)首頁顯著位置和“小米公司”新浪微博賬戶中刊登聲明,為聯安公司消除因本案侵權行為所造成影響(聲明內容需經該院審核,刊登時間不少于七日,逾期未履行的,該院將選擇媒體刊登本案判決摘要,費用由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負擔);
四、小米通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聯安公司經濟損失12000000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3767元,共計12103767元;
五、二審裁判結果
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00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3767元,共計3103767元,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全部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