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近期有人問小編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小編把問題進行了匯總,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侵犯著作權案件是如何認定的等問題進行了解答,歡迎大家閱讀分享。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于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 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作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竊他人作品。
(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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