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開發已經逐步穩定,微信將公眾號與小程序相互結合,增加了流量入口,公眾號作為文娛產業之一的產品,申請小程序開發認證資質也是不可少的,接下來大通天成為您講解:文娛行業小程序APP開發認證申請資質。
小說:分為電子書和網絡小說
申請資質要求:《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或《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政法依據:《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一)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演出經紀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文化部關于加強演出市場有關 問題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11〕56號)有關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利用信息網絡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屬于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按上述規定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化行政部門向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載明“演出票務”。
視頻小程序開發認證
申請資質要求:《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適用于秀場類非直播視頻,經營范圍須含有音樂娛樂產品或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或動漫產品或展覽、比賽活動)或《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許可證》(適用于電視臺)
政法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FM/電臺視頻小程序開發認證
申請資質要求:《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政法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音樂小程序開發認證
申請資質要求:《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須含有音樂娛樂產品)
政法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有聲讀物小程序開發認證
申請資質要求:《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或《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政法依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動漫小程序開發認證
申請資質要求:《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須含有動漫產品)或《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須含有動漫產品)
政法依據:1、《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第七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2、《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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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微信公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