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分別是兩個概念,集團公司是指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企業集團是現代企業的高級組織形式。
是以一個或多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大型企業為核心,以若干個在資產、資本、技術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單位為外圍層,通過產權安排、人事控制、商務協作等紐帶所形成的一個穩定的多層次經濟組織。
那么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有什么區別
(一)不同的法律地位。企業集團是一個由多個法人組成的財團,未來可能會受到合伙法的監管。集團公司是企業法人,集團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之間的正常關系應當依照《公司法》進行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括集團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團公司都需要建立企業集團。企業組有兩種基本類型。所屬合資集團的母公司為集團公司,而在合作合資集團中,核心企業是誰是毫無疑問的。所有企業一律平等,在集團統一管理下經營。在后一個集團中,該集團的所有成員都可能是擁有自己子公司的控股公司,這些子公司往往是強大的聯盟。
(三)登記方式不同。集團公司可以與其他公司組成具有自己核心或協作性的聯營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范圍內組成企業集團。企業集團的設立應當經過核準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不同組織。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公司章程確定(集團成員協商一致),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由公司章程確定(經股東討論批準)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五)管理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的原則,由會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集團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其自身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是集團成員的,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屬合資集團中是控股公司。集團公司還應承擔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與集團之間的利益協調以及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公司章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與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后果由集團企業成員承擔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集團公司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人。除其他成員企業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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