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我們有時會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大部分情況下是需要我們繳納個稅的,但有些情況下并不需要。可是很多個人并不知道自己取得的收入,哪些需要納稅哪些不需要納稅。對于企業而言也是一樣。
提醒各位,其實不需要納稅的情形有很多,我們要做的就是區分好自己取得的收入的性質即可。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
1、取得解除勞動關系所得
如果個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會提供給員工一次性補償金(其中可能包含有公司給予個人的經濟上的補償、生活上的補助或者別的補助費),如果這個補償解除勞動關系的費用在本地的上一年度員工年均工資的3倍之內的話,就不需要繳納個稅;但是如果超過3倍,超出的部分不需要并入本年的綜合所得,會有單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個例子來說:2019年7月,a員工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給與a員工一次性補償金9萬元,本地上年的平均工資是3.5萬元,顯然a員工就不需要再繳納個稅了。
2、企業破產給與員工的一次性安置費用
公司按照正規的流程已經破產的,員工在公司破產時收到的一次性安置費用,也是不需要納稅的。
3、工傷員工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員工在就職期間受過工傷,對工傷員工和他的親屬發放的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用繳納個稅。
二、關于增值稅和附加稅
小規模企業在實現收入時,合計月收入額沒有超過10萬元(季報的公司,季度收入額沒有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也就沒有附加稅了。
但是如果企業本季度既在稅務局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自開了增值稅普通發票,且合計開票金額未大于30萬的,只需要繳納代開專票增值稅即可,自開普票免征增值稅。相應的只需繳納代開部分附加稅即可。另外對于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收入如果不超過30萬,免征兩費,城建稅也是減半征收。
三、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時間從2019年1月開始到2021年12月截止,如果符合小微條件,如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100萬元,就可以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按照20%的稅率進行納稅;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超了100萬元但是又沒有300萬元,那么在超過100萬又不超過300萬之間的金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納稅。如果小微企業在2019年度第1季度申報納稅時沒有享受優惠而致使多預繳的,在以后季度應該預繳的所得稅稅款中可以進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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