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楓,你的移動廚房。”提及戶外用品品牌“火楓 FIRE MAPLE”,廣大“驢友”并不陌生。作為該品牌的經營者,杭州聯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聯途公司)于2012年注冊成立。早在其創辦之前,現為該公司股東及監事的呂某某于2003年便提交了“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注冊申請。時隔10余年后,臺灣玩國登山硬件裝備庫有限公司(下稱玩國公司)于2014年提交了3件“火楓”商標與3件“Fire Maple”商標(下統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聯途公司認為玩國公司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火楓”相關商標的注冊,玩國公司則稱聯途公司系復制、摹仿其相關商標。雙方對此展開了激烈的紛爭。
近日,雙方糾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顯示,法院認定玩國公司不正當注冊6件訴爭商標,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至此,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玩國公司6件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中國商標網顯示,目前6件訴爭商標的商標狀態一欄均為“無效”。
商標應否宣告無效各執一詞
據了解,聯途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批發零售燈具、廚具、戶外用品等。中國商標網顯示,呂某某于2003年10月27日提交了第3769755號“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2006年3月7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燈、電炊具等第11類商品上,后該商標經核準轉讓予聯途公司。
引發雙方此番紛爭的6件訴爭商標,分別為第14384923號、第14385486號、第14385573號“Fire Maple”商標與第14384954號、第14385468號、第14385580號“火楓”商標,均由玩國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提交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非貴重金屬餐具、非貴重金屬廚房用具等多個類別的商品上。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2年3月25日,彭某某便在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3124587號“火楓FIRE MAPLE及圖”商標,2014年2月20日該商標專用權到期未續展后被注銷。2014年4月1日,彭某某成為玩國公司的股東。同年4月15日起,玩國公司陸續申請注冊了近50件“火楓”相關商標。該公司董事翁某某同時擔任寧波市鄞州優邁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優邁公司)、快充飛(寧波)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股東或監事,其中優邁公司通過申請注冊或他人受讓方式持有商標200余件。
2017年8月31日,聯途公司分別針對6件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該公司的“火楓FIRE MAPLE”品牌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火楓FIRE MAPLE”是其關聯企業杭州欣火楓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欣火楓公司)與永康市火楓野營用品廠(下稱火楓用品廠)的商號,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對該商號的摹仿與抄襲;訴爭商標與欣火楓公司的域名“fire-maple.com”構成近似,侵犯了欣火楓公司的在先域名權;聯途公司在戶外用品領域使用“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多年,在行業內享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是對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注;玩國公司知曉聯途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且玩國公司與聯途公司有一定往來關系,玩國公司注冊訴爭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利用聯途公司商標知名度謀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玩國公司辯稱,聯途公司及火楓用品廠并未在訴爭商標核定商品上將“火楓 FIRE MAPLE”作為商號使用,且該商號并不具有相應知名度,訴爭商標不存在侵犯在先商號權的可能性,其不存在惡意搶注的行為,訴爭商標的注冊亦未損害聯途公司所主張的在先域名權。
注冊手段是否正當得以厘清
2018年10月11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聯途公司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與在先域名權,亦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聯途公司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玩國公司除訴爭商標外還先后申請注冊了數十件“火楓”“FIRE MAPLE”等相關商標,“FIRE MAPLE”為臆造性文字組合,玩國公司申請多件與之相近似的訴爭商標難謂巧合,明顯具有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玩國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理由中,其主張聯途公司的第3769755號“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系對第3124587號“火楓FIRE MAPLE及圖”商標的復制、摹仿,聯途公司注冊第3769755號“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及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具有惡意。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第3769755號“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的申請注冊日雖然晚于第3124587號“火楓FIRE MAPLE及圖”商標的申請注冊日,但早于后者的初審公告日,且兩件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不屬于同一類似群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第3769755號“火楓FIRE-MAPLE及圖”商標在申請注冊時存在惡意。而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火楓FIRE-MAPLE”商標經聯途公司使用、宣傳在戶外爐炊具等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玩國公司先后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包含訴爭商標在內的近50件“火楓”與“FIRE MAPLE”系列商標,翁某某作為股東的優邁公司名下亦注冊有“火楓FIRE MAPLE”“火楓”等200余件商標,玩國公司注冊大量商標的行為超過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屬于針對同一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情形,存在主觀惡意,缺乏真實使用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一審判決駁回了玩國公司的訴訟請求。
玩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聯途公司“火楓FIRE-MAPLE”商標在戶外爐炊具等商品上的知名度及玩國公司注冊“火楓”與“FIRE MAPLE”系列商標的行為,玩國公司注冊訴爭商標的主觀意圖難謂正當,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法院終審駁回玩國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民事主體申請商標注冊,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上述規定對于制止市場主體在非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與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具有積極的意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湯學麗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我國商標法的語境和審理實踐中,“不正當手段”可以理解為“惡意”的具體行為方式,而“惡意”強調的是客觀表象后的主觀意圖。關于行為本身的不正當性,既包括以囤積商標為典型代表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也包括基于對他人權利的知曉狀態而意圖將其作為商標據為己有的各種情形。在審查判斷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時,要考慮其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