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企業的代表,歷經政策變化將完善商標不足,其中商標的使用權一直備受爭議,因商標使用權產生的糾紛不計其數,接下來大通天成為您整理:—文梳理《商標法》第4條政策變化解讀。
《商標法》第4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1982年: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
1993年: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注:增加①“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②“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2001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注:將商標權主體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013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注:合并原來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分開的兩款規定,整合為一款。
近幾年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于商標越來越注重,對于商標法其他條例也將更加完善,綜上所述“《商標法》第4條政策變化解讀”信息整理,如需代辦商標注冊可撥打:010-63356993獲取一對一服務。